(2014)九执恢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丽香与XX执行和解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香,孙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执恢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李丽香,女,1980年8月25日生,住九台市。被执行人孙建,男,1978年10月23日生,住九台市。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九台市人民法院(2008)九民初字第275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22日来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义务,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九台市人民法院(2008)九民初字第27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 启 超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钱程,源工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