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乾民初字第0175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乾民初字第01757号原告贺某某。被告韩某某。原告贺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巨征兵依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贺某某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9月29日依法登记结婚。同年农历10月26日依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婚后于2001年农历6月2日生育一女韩某甲,2004年10月26日生育一子韩某乙,现均在校就读。婚后两人感情一般。由于原告比被告大一岁,婚后时间不长,两人就矛盾不断,女儿未出生时,两人就吵闹着离婚,最终在家人的劝说下作罢。平时被告在外打工,其间很少回家,两人始终是聚少离多,即使回来也是经常吵闹。2004年其间,因两人矛盾越来越大,两人再次提出离婚,后因怀孕,又被搁浅。2010年,被告突发脑梗,住院40余天,原告考虑到两个子女的感受,竭尽全力举债为被告治病,花费医疗7万余元,被告治疗终结后,经常脾气暴躁,教育孩子时,动辄往死掐儿子。在被告病情稳定后,被告家人将其接回老家休养,原告带着两个子女回家时,却遭到被告父母的阻挡,不让原告母子三人进家门。无奈,原告和两个孩子只能继续租住在县城,为了维持两个子女的学习和生活,原告一直打工维持生计并照顾两个子女。至今,两人已经实际分居三年有余。为了给被告积极治病,两人曾向原告娘家借款3万元,至今未归还。原告认为,两人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且现在分居已经超过三年。依照法律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公正判决。被告韩某某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庭审中,原告贺某某向法庭提供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对原告贺某某提供的结婚证,本院审查认为,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予以认定。综合当事人陈述及本院确认为有效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2000年9月29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尚可。2001年农历6月2日生一女孩,取名韩某甲,2004年农历10月26日生一男孩,取名韩某乙。现两孩子均随原告在乾县县城上学。2010年11月,被告突发脑梗住院治疗,至今尚未痊愈。2011年8月份,原告因琐事与被告母亲争吵,离开被告家,至今居住在乾县县城照顾两个孩子生活,被告在家由其父母照顾其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时间长,且已生育有两个孩子,已确立了较为稳固的夫妻感情,原告提出离婚,但未向法庭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离婚的请求依法不予准许;被告现患病尚未痊愈,原告应尽扶助义务,多关心照顾被告,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贺某某要求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巨征兵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