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执字第00146-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5-31
案件名称
向林平诉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林平,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雨执字第00146-1号申请执行人向林平,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镇彭家湾168号。法定代表人周耀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向林平与被执行人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雨民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保证金800000元及违约金14388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3089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973938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彭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