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中刑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2014)金中刑执字第48号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尔洒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中刑执字第48号罪犯马尔洒,男,东乡族,生于1982年3月7日,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现在金昌监狱服刑。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4日作出(2009)七刑初字第3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尔洒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1月被本院裁定减刑一年。现执行机关金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尔洒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和生产劳动。该犯获得计分记功1次,计分表扬2次。本院认为,罪犯马尔洒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所提减刑意见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尔洒减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兴审判员 狄培明审判员 刘维亮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