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右民初字第268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于彩莲与双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彩莲,双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右民初字第2686号原告于彩莲,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双力,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原告于彩莲诉被告双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特木尔巴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彩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双力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3年12月16日,被告双力从原告处赊购摩托车配件,欠原告542元,被告双力从我处借款是赊购摩托车配件款,双方约定于2004年6月1日还款。若逾期不还按月利息4分计算利息。被告双力于2003年10月9日从原告处赊购摩托车,欠原告214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农历2004年9月初7(公历2004年10月20日),若逾期不还按月利率3分计算利息。上述两笔欠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双力偿还偿还摩托车配件款542元、利息1531元(本金542元,自2004年6月1日至2013年11月1日,月利率2.5分计算利息),合计2073元。要求被告偿还摩托车款2140元、利息5778元(本金2140元,自2004年10月20日至2013年11月7日,月利率2.5分计算利息),合计7918元。两笔借款合计9991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双力未进行答辩,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双力于2003年10月9日从原告于彩莲处赊购摩托车,欠原告2140元,双方约定于农历2004年9月初7日还款(公历2004年10月20日),若逾期不还按月利率3分计算利息。被告双力于2003年12月16日从原告于彩莲处赊购摩托车配件,欠原告542元,双方约定于2004年6月1日还款。若逾期不还按月息4分计算利息。上述两笔借款被告双力至今未给付。本金2140元,自2004年10月20日至2013年11月7日,按年利率6.55%计算的利息数额是1268.15元。本金542元,自2004年6月2日至2013年11月2日,按年利率6.55%计算的利息数额是334.30元。原告支出利息计算费用5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2枚、本院从中国工商银行巴林右旗支行调取的利息计算证明1份、发票联1枚及原告于彩莲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双力给付摩托车款214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双力给付摩托车款利息5778元,已超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4倍(本金2140元,从2004年10月20日至2013年11月7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6.55%计算的利息是1268.15元,4倍是5072.6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双力给付摩托车配件款54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双力给付摩托车配件款利息1531元,已超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4倍(本金542元,从2004年6月2日至2013年11月2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6.55%计算的利息是334.30元,4倍是1337.2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双力给付原告于彩莲摩托车款2140元、利息5072.6元(已计算至2013年11月7日,之后的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6.55%的4倍计算至还款之日)。被告双力给付原告于彩莲摩托车配件款542元、利息1337.2元(已计算至2013年11月2日,之后的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6.55%的4倍计算至还款之日)、利息计算手续费50元,合计9141.8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6元,由被告双力承担。邮寄送达费40元,由被告双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特木尔巴根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阿 娜 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