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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澧行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2-11

案件名称

吴永英诉澧县林业局及第三人胡良杰、澧县梦溪镇高兴村民委员会林业登记行政管理行政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澧行初字第18号原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澧县某局及第三人胡某、澧县某村民委员会林业登记行政管理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吴某以所列被告的主体有误为由,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长  申文连审 判 员  李 旗人民陪审员  朱跃龙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