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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川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5-31

案件名称

执行人北京绿色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达州市青山绿水旅行社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绿色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达州市青山绿水旅行社有限公司,廖静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通川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绿色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同济,总经理。被执行人达州市青山绿水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明,经理。被执行人廖静立,男,生于1984年6月27日,汉族,通川区人,中专文化。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通川民初字第17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达州市青山绿水旅行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上的质量保证金41440元提取至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立波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谌 江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4)通川执字第140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行来凤支行:本院(2014)通川执字第140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将被执行人达州市青山绿水旅行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41804元提取至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账户。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附:(2014)通川执字第140号执行裁定书一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