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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烟刑执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范华建盗窃罪,范华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范华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烟刑执字第257号罪犯范华建,男,198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山东省烟台监狱服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六月十一日作出(2010)烟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华建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2月20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现执行机关烟台监狱于2014年1月3日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烟台监狱提出,该犯自入监以来,经教育能认罪服法,主动接受教育改造,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按时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2012年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现有余刑3年4个月11天,考核积分80分。执行机关呈报对其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范华建在服刑中的改造表现与执行机关报送的情况相同。本院认为,罪犯范华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华建准予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自2009年5月23日起至2016年5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秀红审判员  周淑美审判员  姜 福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