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民初字第005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苏州怡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与沈鉴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怡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沈鉴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民初字第0052号原告苏州怡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负责人褚易,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玲玲,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兵,该公司员工。被告沈鉴石,男,198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怡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与被告沈鉴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陈娴静独任审判。原告于2014年1月21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州怡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怡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怡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娴静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 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