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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章刑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马本军等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本军,马本利,马本爱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章刑初字第36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本军,男,汉族,1973年4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章丘市。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章丘市看守所。辩护人刘爱国,山东济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马本利,男,汉族,1976年11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章丘市。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章丘市看守所。辩护人邢现忠,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马本爱,男,汉族,1976年9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章丘市。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章丘市看守所。辩护人夏茂举,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以鲁章丘检刑诉(2013)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本军、马本利、马本爱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蒋卫东、张波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本军及其辩护人刘爱国、被告人马本利及其辩护人邢现忠、被告人马本爱及其辩护人夏茂举,证人马本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马本军、马本利、马本爱驾车到达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华胜旅馆后,寻找到被害人马本成后进行殴打,并将其拖拉到所驾乘的汽车上,载至位于本市双山街道办事处由马本芝开办的养猪场,以被害人马本成与被告人马本军之妻贾某有奸情为由,敲诈被害人马本成人民币50000元。为指控以上事实,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提供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马本军、马本利、马本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自愿赔偿被害人马本成的损失,取得谅解,建议对三被告人分别处以一至二年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马本军对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马本军的辩护人刘爱国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害人马本成存在过错;被告人马本军自愿认罪;达成和解协议,退回敲诈勒索款,并给予赔偿,取得谅解。请求从轻处罚,适用缓刑。被告人马本军的辩护人刘爱国为此申请证人马本红出庭作证。被告人马本利辩称对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马本利的辩护人邢现忠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马本利主观恶性较小,所起作用较小;自愿认罪;无犯罪记录,属初犯、偶犯。被告人马本爱对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马本爱的辩护人夏茂举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马本爱的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轻。请求对被告人马本爱适用缓刑。被告人马本利及其辩护人邢现忠、被告人马本爱及其辩护人夏茂举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本军与被告人马本利系兄弟关系,与被告人马本爱系堂兄弟关系,与贾某系夫妻关系,与被害人马本成系同村村民。2011年10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马本军、马本利、马本爱因怀疑贾某与被害人马本成在一起,一同驾车到达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的华胜旅社,寻找到被害人马本成后,追问贾某的下落,对被害人马本成进行殴打,而后拖拽至所驾乘的汽车上,一同返回本市双山街道办事处由马本芝开办的养猪场内,以被害人马本成与贾某之间有奸情为由,敲诈被害人马本成人民币计50000元2013年4月3日,被害人马本成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7月17日,被告人马本军、马本利、马本爱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马本军的亲属与被害人马本成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马本军退还所获敲诈勒索款50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被害人马本成对被告人马本军、马本利、马本爱的行为予以谅解。认定前列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马本成的陈述证实,其于2011年10月25日左右接到贾某的电话,贾某称被告人马本军整日不归家,不能任由被告人马本军在外快活,贾某亦欲外出散心寻其赴黄山游玩。此后两日,其与侯尔俭接待贾某后与贾某一同游玩。10月30日晚,其接到被告人马本爱的电话询其贾某的下落,其予以否认,随后将该情况告知贾某,催促其回家。次日下午,接到一安徽本地人的电话,称欲购买塔机,约定在一宾馆见面。随后,三被告人出现,追问贾某的下落,并对其边辱骂边殴打,同时亦动手殴打侯尔俭,随后将其拖拽至楼下楼梯拐角处时,其抓住楼梯扶手,再被三被告人殴打,直至拖离宾馆至一辆汽车内。被告人马本利、马本爱在车上又开始对其殴打,令其面朝下趴于车里,取走钱包、手机,用其手机向贾某发送短信。与贾某会面后,亦将贾某拖拽上车,随后,再由被告人马本爱驾车,被告人马本军、马本爱动手殴打贾某,逼迫贾某承认与其之间有奸情。次日晨,到达养猪场后,三被告人用木棍及马扎对其殴打,逼迫之下承认与贾某之间有奸情,天将亮时,被告人马本军带贾某离开,另两被告人对其监看。7时余,被告人马本军及其姊及马本红到场。被告人马本军、马本利追问如何处理,其惧怕之下答应随意处置,被告人马本军声称须杀人,被告人马本利则以“私下解决”“给点经济补偿”之语令其给予金钱补偿,此过程中,其父亲马光金被马本红带至现场商议金钱补偿事宜,最终,马光金不忍其被殴打的惨状即予答应赔偿50000元,出具欠条,直至16时左右方允其离开。2、证人贾某的证言证实,其于案发前系被告人马本军之妻,因被告人马本军与人有奸情,整日不归。某一日,在被告人马本爱的家中,被告人马本爱鼓动其亦寻“相好的”以报复被告人马本军,并将被害人马本成的手机号码发送到其手机中,而此前,其与被害人马本成并无联系。随后,因被告人马本军一直未回家,其内心烦乱,于是与被害人马本成联络,得到回应后,赶赴安徽,侯尔俭与被害人马本成开车接站。第三天晚上,被害人马本成称其接到被告人马本爱的电话,询问其与被害人马本成有否在一起。次日,其启程回家到达合肥市时接到被害人马本成的短信,约定见面的地点。此后,被赶至的被告人马本军、马本利拖拽入车辆后备箱,对其殴打。被告人马本军驾驶车辆,被告人马本爱监看趴伏于地的被害人马本成,被告人马本利动手殴打,一路上,其与被害人马本成被三被告人不停殴打。回到本市后,车辆直接开进马本芝的养猪场,逼迫其写出与被害人马本成之间有奸情材料。马本红带马光金到场后,被告人马本军当马光金的面殴打被害人马本成,最终要求赔偿50000元,由马光金出具欠条。次日,被告人马本军与其离婚。3、证人马光金的证言证实,其系被害人马本成之父。2011年10月31日上午,马本红带领其到达马本红的家中,发现被告人马本军、马本利、马本爱三人及被告人马本军两姊在场,被害人马本成蹲于地,鼻青脸肿,一只脚光着脚板,贾某站立一旁,眼睛乌青。被告人马本军称被害人马本成与贾某之间有奸情,并取出两纸材料,追问其如何处理的问题,其应答为政府处理。被告人马本成返身取一木棍欲殴打被害人马本成,被人拉住,但脚踹及掌掴被害人马本成。迫于无奈,其最终与被告人马本军达成支付50000元赔偿款的意见,期限为3日。其筹借30000元后,被告人马本利到其家中声称被告人马本军欲持刀杀害其全家,而后被被告人马本利带至马本红的家中,被告人马本军持刀威胁,其一再求饶,直至跪求,方允其离开。次日,其与女儿马本玲一起到马本红的家中,将款交付马本红及被告人马本利后,为其出具收条。4、证人李英的证言证实,其在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北路开办有华胜旅社。2011年10月30日15时左右,有四个人到其旅社寻找住在旅社的被害人马本成,其中三人山东口音,一人安庆口音。时间不久,四个人与被害人马本成见面后,三个山东口音的人手脚并用,殴打被害人马本成,同时亦对与被害人马本成居住同一房间的侯姓男子动手殴打。其丈夫上前劝止,三人向旅社外拉拽被害人马本成,边走边打,在楼梯口处,被害人马本成手抓楼梯扶手,三人中的一人用脚猛踹被害人马本成的头部使被害人马本成松手后,三人将被害人马本成拉拽出旅社,上车驶离。侯姓男子报警后,公安人员曾到场。5、证人侯尔俭的证言证实,被害人马本成于2011年10月下旬曾邀约其与被害人马本成称为女同学的女子到黄山游玩,女子被送走后,其与被害人马本成返回华胜旅馆,一本地口音的男子声称购买塔机,先与被害人马本成联络,三名男子随后到达旅馆,见面后即殴打被害人马本成,其上前阻止时被其中一人控制,其他两人对被害人马本成继续殴打十余分钟后,拉拽被害人马本成,另一对其控制的人亦同样对其拉拽。被害人马本成拉住楼梯扶手不放,两人强行掰开被害人马本成的手。其看到被害人马本成的手被踹伤。三人将被害人马本成拉拽上车关进后备箱后离开。其随后报警。旅馆老板娘亦目击此过程。6、证人马本玲的证言证实,其系被害人马本成之姊。2011年间,其听闻被害人马本成被打后,回娘家了解情况,正值其父亲去马本红家中给被告人马本军送钱,其赶到马本红家中后,发现自己的父亲及马本红夫妻、被告人马本利在场,其父亲将钱交付后,马本红、被告人马本利出具收到条。7、证人马本红的证言证实,2011年秋天某日晨,其接到被告人马本军的电话后赶至马本芝的养猪场,发现被害人马本成及贾某、被告人马本军、马本利、马本爱及马本芝均在场。被告人马本成自称与被告人马本利、马本爱自安徽省内将被害人马本成及贾某拉回本市,令其唤被害人马本成之父马光金到场解决马本成与贾某之事。马光金到场后,与被告人马本军达成支付50000的协议,支付期限为3日。随后,马光金将50000元现金送至其家中,被告人马本利为马光金出具收到条。8、证人马本芝的证言证实,其系被告人马本军之姊。约在2011年间,被告人马本军之妻及被害人马本成被被告人马本军、马本利、马本爱从外地带回其开办的养猪场,其负责将养猪场的门打开。9、被告人马本军的供述证实,2011年10月间,因其与妻子贾某失去联络,从被告人马本爱处得知贾某与被害人马本成在一起的讯息后,于次日晨同被告人马本利、马本爱一起驾一辆越野车赶赴安徽。路途中,其经一安徽安庆人王武汉联系被害人马本成,此后又经王武汉安排与另一人见面后,其令此人假称购买塔机为由与被害人马本成联系,随后赶至被害人马本成所在的宾馆。见面后,其与被告人马本利、马本爱拳脚殴打被害人马本成,其在前将被害人马本成外拖,被告人马本利、马本爱在后推动,直至将被害人马本成拖拉上车置于后备箱内。被告人马本爱用被害人马本成的手机向贾某发送短信得到回应后,见到等候的贾某后,将贾某拖至车上。期间,被告人马本爱驾驶车辆。约1时余,其打电话令其姊马本芝打开养猪场的大门,到达后,令贾某及被害人马本成写出两人之间的事至6时余,其与贾某回家。8时余,三被告人返回养猪场。其兄马本红将马光金带至养猪场后,马光金答应给付50000元现金以了结此事,并出具欠条。当时,其及被告人马本利、马本爱,马本芝、马本芹、马本成、马光金、马本红、贾某均在场。10、被告人马本利的供述证实,2011年下半年的一日晨,其接到被告人马本爱的电话后到达被告人马本爱的家中,听闻贾某与被害人马本成之间有问题,于是在告知被告人马本军后,一同赴安徽寻被害人马本成。到达安徽省安庆市时,正值15时余,经事先联络的安庆市本地人以购买塔机的名义与被害人马本成联系后,三被告人到达被害人马本成入住的宾馆,追问贾某的下落,与被害人马本成因言语不和动手。被害人马本成一同事出面干预被其控制。被告人马本军令被害人马本成一同回章丘市解决问题被拒绝后,打斗中到楼梯拐角处时,被害人马本成拉住楼梯,被其掰开手,宾馆老板过问。三被告人令被害人马本成自车辆后备箱进入车子。路上,被害人马本成与被告人马本爱动手。利用被害人马本成的手机与贾某联系后,接上贾某。凌晨到达本市,进入马本芝的养猪场。马本红带马光金到场后,达成赔偿50000元的协议。后由马光金送钱到马本红家中,当时其亦在现场,其与马本红一同将钱送交被告人马本军,其与马本红为马光金出具的收条。11、被告人马本爱的供述证实,其将贾某及马本成从网上加为好友。2011年10月间的一日,其认为贾某与被害人马本成之间有奸情,贾某外出之前将欲赴安徽旅游的消息告知其妻,其认定贾某与被害人马本成在一起,于是告知被告人马本利,随后又告知被告人马本军。于是三人商定一同到安徽省安庆市,于当日十五时余到达安庆市后,与一安庆市本地人接触,假称购买塔机,由安庆人与被害人马本成联系,随后赶赴被害人马本成所在的宾馆,见面后,其三人殴打了被害人马本成。被告人马本军要求被害人马本成一同会章丘解决问题被拒绝后,其三人强行将被害人马本成拖拽至车上。在车上,其与被告人马本利动手殴打了被害人马本成。其用被害人马本成的手机与家里联系,然后接上贾某。回到本市后,进入马本芝的养猪场,被告人马本军令贾某及被害人马本成写出两人偷情的经过。马本红将马光金带至现场,双方协商给付经济补偿50000元。12、报警信息、报警记录、到案说明证实,2011年10月30日15时41分,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集贤路派出所接110指令称,侯尔俭报警称被害人马本成被三不明身份人员自华胜宾馆拉至一丰田越野车里带走。2013年4月3日10时许,被害人马本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于2011年10月30日被被告人马本军、马本利、马本爱自安徽省安庆市一旅馆带至本市马本芝的养猪场后,被敲诈勒索现金50000元。公安机关随即展开调查。2013年7月17日,公安机关传唤被告人马本军、马本利、马本爱到案。13、提取笔录、证明证实,2013年8月6日,公安机关接到马光金交付的证明一份,称系被告人马本利之妻、被告人马本爱之妻令其抄写以证明案件所用。14、被害人马本成、证人贾某手书的资料证实,2011年10月31日,被害人马本成及贾某所书具的两人接触来往的过程。15、欠条、收条证实,2011年10月31日,被害人马本成及其父亲马光金所出具的欠条的内容:今欠到马本军人民币50000元,自今日起,3天内付清,以马本成新建二街14号房屋为抵押每超一天付5000元滞纳金,10天内本金和滞纳金还不清,此房屋归马本军所有。欠款人马本成,担保人马光金。2011年11月3日,被告人马本利及马本红所出具的收条记载:今收到人民币五万元(50000.00)。马本红,马本利。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本军、马本利、马本爱犯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前段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马本军、马本利、马本爱以被害人马本成与贾某之间有奸情为由,敲诈被害人马本成现金计人民币50000元,数额较大,符合前列规定的情形,因而应依前列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马本军、马本利、马本爱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对三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该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马本军的辩护人所提出的被害人马本成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所谓刑法意义上的过错须符合诸如过错方系被害人、被害人须出于故意、被害人须实施了较为严重的违背社会伦理或违反法律的行为、被害人的过错行为须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或者正当利益及被害人的过错行为须引起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或者激化了加害行为的危害程度等各种情形,本案中,被告人马本军、马本利、马本爱基于怀疑被害人马本成与贾某之间有奸情而加诸私刑并不符合刑法意义上的过错,因而对被告人马本军的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马本军、马本利、马本爱与被害人马本成已和解,对被告人马本军、马本利、马本爱从轻处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敲诈勒索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再按前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本案中,被告人马本军、马本利、马本爱自愿认罪,其亲属通过向被害人马本成赔偿损失获得了被害人马本成的谅解,被害人马本成自愿和解,被害人马本成与被告人马本军的亲属达成了和解协议,因而依前列规定对被告人马本军、马本利、马本爱从轻处罚。对三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两方达成和解,已取得谅解,请求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马本军、马本利、马本爱适用缓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本案中,被告人马本军、马本利、马本爱在本次犯罪前并无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马本成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获得了被害人马本成的谅解,考虑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前列规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对章丘市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及三被告人的辩护人请求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马本军、马本利、马本爱的犯罪动机、目的、手段、危害及犯罪后的表现等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本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马本利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马本爱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苑 弘人民陪审员  王凤霞人民陪审员  刘铁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