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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盐民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王中林、张路琼诉敬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林,张路琼,敬兴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民初字第633号原告王中林,男,汉族。原告张路琼,女,汉族。被告敬兴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中林、张路琼诉被告敬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中林、张路琼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中林、张路琼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中林、张路琼撤回起诉。审判员 何 刚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俊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