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汉中执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团管理协会与武汉至尊豪门酒店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036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武汉至尊豪门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执字第000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被执行人武汉至尊豪门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268号。法定代表人谢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3336号等71件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武汉至尊豪门酒店有限公司在武汉市洪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的股权和经营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和经营权。二、冻结期限为二年(从2014年1月21日起至2016年1月20日止)。申请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守炳审判员 祁为民审判员 冯正春二○一四年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孔 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