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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罪犯罗敬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敬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248号罪犯罗敬,男,199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2010)兴法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四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罗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4年8月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罗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敬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3年12月23日,共获嘉奖11次;2013年7月获得监狱表扬。本次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敬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益文审判员  林汉葵审判员  吴洁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妙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