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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执二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房磊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磊,殷泽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执二复字第1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房磊,男,1980年2月2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殷泽勇,男,1979年11月30日出生。申请复议人房磊不服荣成市人民法院(2013)荣执异字第21-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房磊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准许其撤回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复议人房磊撤回复议申请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房磊撤回其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文强审判员  马树芳审判员  赵元武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