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信中法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省恒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恒诚公司)与被告信阳福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称福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恒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信阳福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信中法民初字第3号原告河南省恒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原信阳市三元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易先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胜霞,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信阳福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元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鸿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贤莲,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南省恒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恒诚公司)与被告信阳福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称福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恒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易先福、李胜霞,福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鸿胜、陈贤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恒诚公司诉称:2008年10月18日,经招投标程序后,恒诚公司与福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恒诚公司承包福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羊山新区的正和花园C区36#、37#两栋高层住宅楼;承包范围:施工图所含内容,发包人2008年8月6日“正和花园C区高层工程预算编制说明”及“正和花园C区高层预算计算范围”;合同工期716天,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合同价方式为2608万元,除设计变更、工程变更、基层隐蔽签证、发包人发包工程、甲方供应及指定材料的价格调整、图纸会审记录外不得调整价格,水泥价格上涨(下降)招过编制说明规定价格的5%可进行调整;三层结构完付合同总价的25%,十三层结构完付合同总价的20%,结构封顶后付合同总价的20%,内外粉刷完成13层标准层支付合同总价的5%,粉刷完落架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5%,竣工验收后、交清竣工资料、办完决算手续,付至工程总决算价的97%,留3%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后无息返还。合同签订后,恒诚公司于2008年11月18日开工,2011年10月8日竣工。恒诚公司与福源公司签订的备案合同价款为2608万元,福源公司将合同内工程外包他人施工价款为226.552万元,合同外工程决算价款为704.95万元,恒诚公司施工工程总价款为3086.398万元。2009年6月3日,福源公司支付恒诚公司第一笔工程款,截止2012年9月,共计支付恒诚公司2151.41万元,仍欠恒诚公司工程款934.988万元。请求:1、依法判决福源公司支付恒诚公司工程款934.988万元,同时判决福源公司自2011年10月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恒诚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其全部工程款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福源公司承担。福源公司答辩称:一、关于判令福源公司支付工程款余额934.988万元,并承担自2011年10月9日之后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之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1、根据2008年10月18日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第五条合同价款为:单栋包干价805元/㎡,单栋建筑面积1235O㎡(按决算面积为准),即两栋楼土建承包总价为:2×805元/㎡×1235O㎡=19883500元;2009年6月11日双方签订的《水电工程施工合同》第三条约定:本工程实行单方包干价,金额为76.5元/㎡,面积约12350㎡(结算时以房地产竣工计量为准),即两栋楼水电承包总价为:2×76.5元/㎡×12350㎡=1889550元;以上土建、水电合同固定承包总价为:19883500元+1889550元二21773050元。2、恒诚公司所承建的工程是双方合同约定的范围,即恒诚公司所承包范围为:施工图所含内容,福源公司2008年8月6日政和花园C区高层工程预算编制说明;2008年8月6日政和花园C区高层预算计算范围。福源公司没有将双方合同内的工程包给他人。3、恒诚公司诉称:合同外工程决算价款为704.95万元的说法同样错误。事实上该部分是指的是合同中的变更增减的工程,而恒诚公司所说的704.95万元是恒诚公司单方计算的价款,其计算远远扩大了造价,其依据的是其提供的单方核算的36#、37#楼工程变更增减决算报告书,该报告书因不客观、不合法,福源公司一直没有认可。另外福源公司己及时委托具有造价决算资质第三方进行了造价鉴定。4、福源公司委托的湖北先行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有限公司对恒诚公司方承建的36#、37#楼工程(含变更增减部分)进行了造价鉴定,鉴定结果为:36#楼决算造价金额10562886.58元,37#楼决算造价金额10844914.08元,两项共计:21407800.66元。故该造价结论系第三方根据事实和规定所出具的权威性书证,恒诚公司的单方决算报告是无法对抗的。以上4点可以充分说明:现福源公司己经超额支付了工程款,恒诚公司诉请于法无据。5、至于恒诚公司要求利息问题,因恒诚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屡屡出现停工、滞工现象,使工期拖延很长,该工程于2011年年底完工,综合竣工验收才于2012年年初完成,之后恒诚公司却迟迟不予交房;2012年5月份,在新区政府行为的强制下,恒诚公司才交了房屋钥匙,且双方的决算也没有完成,故福源公司不仅没有义务继续付款,且前期己付超,不存在支付利息问题。二、恒诚公司所诉称的合同工期为716天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2008年10月18日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第三条“合同工期”总工期为485天;2009年6月11日双方签订的《水电工程施工合同》第四条约定:根据乙方(恒诚公司方)已订立土建施工合同同步。故充分说明合同总工期为485天,而不是716天。三、恒诚公司在承建工程过程中已严重违约,给福源公司也造成了重丈的经济损失,其中最主要的是:工程逾期完工。从2008年10月25日开工(开工日)到2012年5月工程完工并交付给福源公司,之间的时间长达3年零5个月之久,工程逾期达两年多。究其原因,主要是恒诚公司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不敬业,领取工程进度款后不见人影、不发放工人工资、对工地不管不问,造成工地屡屡出现停工、滞工现象;另外因质量不合格,多次整改也是使工期逾期的一个因素。针对以上问题,新区政府也多次警告恒诚公司方,同时福源公司为了避免工期拖延更长和减少损失,多次向恒诚公司提前支付工程款而让其加快工程进度,可是该公司仍旧施工缓慢,最终导致工程逾期完工长达两年多。对此违约损失,福源公司将保留起诉的权利。综上,至今为止,双方未进行结算,且根据我方委托的造价单位所出具的鉴定报告说明工程款己付超支。因此恒诚公司请求福源公司支付工程款余额934.988万元和承担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尚无依据,依法应予驳回。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8日,恒诚公司与福源公司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恒诚公司承包福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羊山新区的正和花园C区36#、37#两栋高层住宅楼;承包范围:施工图所含内容,发包人2008年8月6日“正和花园C区高层工程预算编制说明”及“正和花园C区高层预算计算范围”;合同工期485天,合同价款:单栋包干价805元/㎡,单栋建筑面积12350㎡(按结算面积为准);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合同价,除设计变更、工程变更、基层隐蔽签证、发包人发包工程、甲方供应及指定材料的价格调整、图纸会审记录外不得调整价格,水泥价格上涨(下降)超过编制说明规定价格的5%可进行调整;工程款预付: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1、无息返还合同保证金,单栋楼10层结顶无息返还合同保证金5万元,单栋楼结构封顶无息退还合同保证金5万元;工程款的支付:三层结构完付合同总价的25%,十三层结构完付合同总价的20%,结构封顶后付合同总价的20%,内外粉刷完成13层标准层支付合同总价的5%,粉刷完落架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5%,竣工验收后、交清竣工资料、办完决算手续,付至工程总决算价的97%,留3%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后无息返还。2009年6月11日,恒诚公司与福源公司关于水电部分签订协议书约定:面积结算时以房地产竣工计量为准,每平方米金额为76.5元。恒诚公司与福源公司还签订有价款为固定价2608万元的备案合同,该备案合同无签订日期,合同签订后,恒诚公司于2008年11月18日开工,2011年10月8日竣工。恒诚公司合同内的施工总面积经房管部门实际测量为24620.84平方米,工程款按双方的施工合同约定价805元/㎡计算为19819776.2元,水电部分工程款为1883494.26元。合同外工程款,经本院委托鉴定,2014年1月10日,河南世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豫世建价(2013)鉴字第20号关于政和花园C区36#、37#高层住宅楼合同外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政和花园C区36#、37#高层住宅楼合同外工程造价合计:4752703.91元。恒诚公司施工的合同内和合同外工程总价款为26455974.37元。福源公司已支付恒诚公司工程款21340000元,下欠恒诚公司工程款5115974.37元。本院认为:恒诚公司与福源公司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及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恒诚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施工完毕交付给福源公司,福源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恒诚公司与福源公司签订的备案合同,福源公司辩称该合同是事后补签,只是用于招投标,不能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应当按照实际施工合同履行的辩称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河南世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豫世建价(2013)鉴字第20号关于政和花园C区36#、37#高层住宅楼合同外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经当事人申请,依法对政和花园C区36#、37#高层住宅楼合同外工程造价进行的鉴定,该鉴定意见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福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恒诚公司5115974.37元及利息(自2011年10月8日起至全部工程款付清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二、驳回恒诚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249元,鉴定费68000元,共计145249元,由恒诚公司承担65883元,福源公司承担7936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陶加峰审判员 李 虎审判员 彭 晨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莹莹—7—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