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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贾塔民初字第015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高贵侠与贾汪区汴塘镇教育中心校、徐州市贾汪区教育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贵侠,贾汪区汴塘镇教育中心校,徐州市贾汪区教育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贾塔民初字第0156号原告高贵侠,女,1984年5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敏,男,1962年7月24日生,汉族。被告贾汪区汴塘镇教育中心校。负责人苏明忠,该中心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吴建,男,1969年9月18日生,汉族,徐州市贾汪区教育局法律顾问。被告徐州市贾汪区教育局。法定代表人姚焕永,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建,男,1969年9月18日生,汉族,该局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苏明忠,男,1969年10月17日生,汉族,贾汪区汴塘镇教育中心校校长。原告高贵侠诉被告贾汪区汴塘镇教育中心校(以下简称汴塘中心校)、徐州市贾汪区教育局(以下简称贾汪教育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贵侠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敏、被告汴塘中心校的负责人、被告贾汪教育局的委托代理人苏明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贵侠诉称,2012年7月18日,二被告的下属单位徐州市贾汪区汴塘镇新集幼儿园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约定月利率1.5分。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向借款单位催要借款未果。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按约定利率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汴塘中心校、贾汪教育局辩称,徐州市贾汪区汴塘镇新集幼儿园向原告借款20000元属实。但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徐州市贾汪区汴塘镇新集幼儿园应该由徐州市贾汪区汴塘镇人民政府开办,贾汪教育局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由法院裁判;汴塘中心校系贾汪教育局的下属机构,无法人资格,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经审理查明,徐州市贾汪区汴塘镇新集幼儿园因经营需要,于2012年7月18日向高贵侠借款20000元,约定借期一年、月息1.5%。当日该幼儿园向高贵侠出具了借条一张,张兆付系该笔借款的经办人。借款到期后,徐州市贾汪区汴塘镇新集幼儿园未偿还本金。徐州市贾汪区汴塘镇新集幼儿园无法人资格;2010年1月20日,汴塘中心校聘任张兆付为该幼儿园园长,该幼儿园在经营过程中的所有支出均通过贾汪教育局的账户支出。汴塘中心校系贾汪教育局的下属机构,无法人资格。上述事实,有徐州市贾汪区汴塘镇新集幼儿园出具的借条1份、汴塘中心校2010年1月20日颁发的聘书、张兆付于2013年8月10日出具的证明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证据已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徐州市贾汪区汴塘镇新集幼儿园因经营需要向高贵侠借款20000元,应按约定偿还本息。因该幼儿园不具备法人资格、园长由汴塘中心校聘任,且在经营过程中的所有支出均通过贾汪教育局的账户支出,可以认定该幼儿园实际系贾汪教育局开办,故贾汪教育局应承担偿还高贵侠借款本金20000元及约定利息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州市贾汪区教育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高贵侠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7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2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1.5%计算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徐州市贾汪区教育局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绪浩人民陪审员  耿 伟人民陪审员  王玉珏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