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益刑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谭小平诈骗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小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益刑执字第23号罪犯谭小平,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11年3月1日,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茶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谭小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2011年3月17日交付执行。2011年5月16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教育,深挖犯罪思想根源,积极靠拢政府,能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决心加强自己的思想改造,重塑自我,回报社会;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准则》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监规纪律;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掌握生产技能,完成生产任务;能按时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自2011年4月至2013年6月共获考核奖励分106.1分。2012年度质量评估等次为B等。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档次审批表、罪犯年终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谭小平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小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0年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光辉审判员 徐高龙审判员 莫仁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菁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