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潭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潭民初字第32号原告彭某某,女,成年,住福建省建阳市。被告洪某某,男,成年,住福建省建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以与被告洪某某已和好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充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彭某某承担。审判员 余卫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丽芳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