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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攸法民二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与徐保忠、陈小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徐保忠,陈小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攸法民二初字第36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住所地:攸县联星街道雪花社区交通中路216号。法定代表人陈湘鸿,行长。委托代理人胡建勇,男,该行副行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徐保忠,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被告陈小玉,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与被告徐保忠、陈小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徐保忠、陈小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曼生代理审判员  康 莎人民陪审员  罗祖武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苏湘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