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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朱永祥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228号罪犯朱永祥,男,1965年9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铜陵市人,大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川南监狱服刑。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5日作出(2009)江阳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永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2012年3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朱永祥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永祥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积分157.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朱永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永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西苓审 判 员  谢晓宏人民陪审员  于 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加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