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郇某、陈某某民间担保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郇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11号原告朱某某,男,汉族,1946年9月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高台县。被告郇某,男,汉族,1988年9月19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高台县。委托代理人郇某甲,男,汉族,1972年11月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高台县。系郇某叔叔。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74年10月出生,高中文化,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高台支公司业务员,住高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郇某、陈某某民间担保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放弃鉴定,愿与两被告协商解决,原告朱某某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晓枫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 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