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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象西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象西民初字第3号原告:陈某。被告: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陈忠武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