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象西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象西民初字第3号原告:陈某。被告: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陈忠武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