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邹民催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江苏伊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1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伊索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邹民催字第20号申请人江苏伊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施荡村,组织机构代码:76989512-2。法定代表人李洪明,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江苏伊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1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江苏伊索科技有限公司遗失的邹平浦发村镇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32000051/21512026,票据金额为5万元,出票人为邹平远洋建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邹平新峰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3年5月14日,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11月14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伊索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江苏伊索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王 芳审判员 李峥嵘审判员 孙作举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青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