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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辉执恢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代成福、张艳玲等与何新建、辉县市孟庄镇三里屯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成福,张艳玲,李会芳,代庭瑜,何新建,辉县市孟庄镇三里屯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辉执恢字第14号申请人代成福,农民。申请人张艳玲,农民。申请人李会芳,农民。申请人代庭瑜。法定代理人李会芳,系代庭瑜之母。被执行人何新建,农民。被执行人辉县市孟庄镇三里屯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幸福,该村委会主任。代成福、张艳玲、李会芳、代庭瑜申请执行何新建、孟庄镇三里屯村村民委员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四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2)新中民一终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7月3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8月4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各自给付申请人赔偿款55033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各自承担诉讼费1401元及执行费用,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我院执行,被执行人何新建、三里屯村村民委员会各自履行现金43000元,已支付申请人。剩余款项,申请人自愿放弃,不再追要,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新中民一终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代理审判员  张道连代理审判员  韩道利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