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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王志明与西安临潼华乐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明,西安临潼华乐学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00010号原告王志明,男,194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西安临潼华乐学校员工。被告西安临潼华乐学校。住所地:临潼区秦陵北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蒋永祥,校长。本院在审理王志明与西安临潼华乐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明于2004年1月20日以问题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王志明负担。审判员  张卫捷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光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