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灞行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西安市公安局某某分局不服治安管理罚款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西安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灞行初字第00001号原告(起诉人)李某某,女,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公安局某某分局,住所地某某路某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分局某某科民警。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分局某某科民警。第三人周某某,女,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李某某诉西安市公安局某某分局不服治安管理罚款处罚一案,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另25元本院退付原告。审 判 长 刘爱芳代理审判员 田 雷代理审判员 王德宁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