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沁民一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亢某某与拜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亢某某,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沁民一初字第00002号原告亢某某,女,1987年7月2日出生,回族,住沁阳市。被告拜某某,男,1987年8月26日出生,回族,住沁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亢某某与被告拜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1日以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亢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秀菊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