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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沁民一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亢某某与拜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亢某某,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沁民一初字第00002号原告亢某某,女,1987年7月2日出生,回族,住沁阳市。被告拜某某,男,1987年8月26日出生,回族,住沁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亢某某与被告拜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1日以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亢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秀菊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