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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恢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东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红彬、赵飞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红彬,赵飞苗,吴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恢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吴红彬。被执行人赵飞苗。被执行人吴红英。原告东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红彬、赵飞苗、吴红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24日作出的(2009)东巍商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东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0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执行,本院于2010年6月23日作出(2010)东执民字第1166号终结裁定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恢复执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实现债权30000元,未实现债权70000元及利息。现因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执恢字第64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文韬代理审判员  范 洁代理审判员  吕 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许 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