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本县民初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本县民初字第00262号原告赵某某,男。被告刘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某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于文良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 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