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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本县民初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本县民初字第00262号原告赵某某,男。被告刘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某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于文良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 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