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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自刑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蒋某某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某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自刑执字第146号罪犯蒋某某,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3日作出(2011)安岳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11年4月7日起至2014年4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4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蒋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蒋某某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4年2月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晓春审判员  黄建儒审判员  李昌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莉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