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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开法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梁荣勋申请执行开平市立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荣勋,开平市立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开法执字第33号申请人梁荣勋,是开平市立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开平市立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艺祥。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开劳人仲案非终字(2013)第250号仲裁裁决书,于2014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开平市立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申请人梁彩香、黄英连等25人工人工资347097.2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106元,上述二项合计共352197.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2013)江开法立保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在同月23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开平市立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的精美牌缝盘机等设备(详细见查封清单)及产权登记在被执行人开平市立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座落于开平市马冈圩北昌街35号、35号之1的宿舍两间、35号之2、35号之3的厂房两间和位于开平市马冈圩北昌街35号的土地壹块(详细见查封清单及房地产他项权证复印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开平市立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的精美牌缝盘机等设备(详细见查封清单)及登记在被执行人开平市立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座落于开平市马冈圩北昌街35号、35号之1的宿舍两间、35号之2、35号之3的厂房两间和位于开平市马冈圩北昌街35号的土地壹块(详细见查封清单及房地产他项权证复印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邹 华人民陪审员  周秀娟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亮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