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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兴安民初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赵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兴安民初字第0002号原告赵某,女,1988年10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海建、袁洪斌,江苏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1987年4月3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 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鑫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