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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贵民二初字第00156-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管真启、陆丽华与陆红卫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真启,陆丽华,陆红卫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贵民二初字第00156-1号原告:管真启,男,1968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原告:陆丽华,女,1967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被告:陆红卫,女,1970年4月25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管真启、陆丽华与被告陆红卫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管真启、陆丽华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陆红卫所有的牌号为皖R803**的车辆一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管真启、陆丽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陆红卫名下属其所有的车牌号为皖R803**的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吴 俊审判员 汪淑云审判员 张明宏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宪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