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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珙民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珙民初字第586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陈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自行和好为由,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学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跃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