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益刑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袁奇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益刑执字第27号罪犯袁奇,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11年8月18日,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赫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2011年9月2日交付执行。2012年1月15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教育,深挖犯罪思想根源,积极靠拢政府,能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决心加强自己的思想改造,重塑自我,回报社会;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准则》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监规纪律;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掌握生产技能,完成生产任务;能按时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自2011年12月至2013年6月共获考核奖励分80分。2012年度质量评估等次为B等。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档次审批表、罪犯年终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袁奇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奇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光辉审判员 徐高龙审判员 莫仁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菁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