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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辽审四民申字第0165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马德全与被申请人倪长福因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德全,倪长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辽审四民申字第016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德全,男,汉族,住普兰店市。委托代理人:杨琳,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倪长福,男,汉族,住庄河市。再审申请人马德全因与被申请人倪长福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大民三终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德全申请再审称:原判以合同约定补偿款由双方共享,判令双方各享有二分之一的补偿款无事实依据,且适用法律错误。合同中约定的赔偿共享,是对因运行造成双方经营损失而给予的赔偿由双方共同享有,并不适用拆迁中对原物的补偿,该补偿款应本着谁投资,谁享有的原则处分。二审判决认定补偿款中隐含期待利益无相应证据证明,亦无法律规定。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再审本案。倪长福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认为,案涉补偿款含有两项,一是养殖物的补偿,二是圈内附属设施的补偿,对于该两项补偿款如何分配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当事人对权利义务的处分,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应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本案双方当事人对补偿款项仅简单表述为“所得赔偿双方共享”,原判据此判决双方各享有50%补偿款欠当,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养殖物实际投资情况公平裁决。综上所述,马德全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吴志强代理审判员  张维和代理审判员  刘 荔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