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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烟刑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温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温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烟刑执字第98号罪犯温强,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现在山东省烟台监狱服刑。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10)烟芝刑初字第2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温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2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现执行机关烟台监狱于2014年1月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该犯患有: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颈椎病。执行机关烟台监狱提出,该犯自入监以来,经教育能够认罪服法,主动接受教育改造,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成绩,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现该犯有余刑2年6个月8天,服刑期间得考核积分53分,执行机关报呈对其予以假释。经本院审理查明,罪犯温强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与执行机关报送情况相同。本院认为,罪犯温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依法可予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温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7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秀红审判员  周淑美审判员  姜 福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