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甬余商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吴建君与翁飞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君,翁飞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余商初字第177号原告:吴建君。委托代理人:徐建岳。委托代理人:毛科英。被告:翁飞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君诉被告翁飞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建君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建君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建君负担。审 判 员 禹伯森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俞国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