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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焦审监一刑执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张红雨抢劫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红雨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焦审监一刑执字第412号罪犯张红雨,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7日作出(2011)西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红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0年12月30日起至2021年12月29日止。宣判后,2011年5月1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张红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红雨于2010年12月29日晚,与张某甲在其租住的洛阳市西工区金谷园村19栋12号楼下碰到被害人王某某、宁某某手提笔记本电脑返回出租屋时,二人即预谋对王某某、宁某某二人实施抢劫。12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红雨伙同张某甲将被害人王某某租住的屋门用脚跺开,持刀闯入室内对二被害人恐吓后,将二被害人的双手进行捆绑,并用胶带封嘴,威逼被害人宁某某说出银行卡密码,然后由被告人张红雨持刀看守被害人,由张某甲持卡前往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张某甲逃离现场时,顺手将被害人的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一部抢走。嗣后,被害人趁被告人张红雨不备之机,相继挣脱捆绑并与之搏斗,被告人张红雨逃离现场后被抓获。罪犯张红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红雨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红雨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红雨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2月30日起至2020年9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彩霞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代理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靳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