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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荥民初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荥民初字第1230号原告刘某。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赵丽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辛友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