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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芙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王昌发与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昌发,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芙行初字第7号原告王昌发,男,195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藤田镇岭南村岭南自然村**号。被告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小区。法定代表人曹国辉,局长。委托代理人温涛,男,该局干部,住该局宿舍。委托代理人李理,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昌发不服被告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公共客运管理行政强制决定具体行政行为,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基层法院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本院是开展行政诉讼法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法院之一。据此,本院决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祁谷芸独任审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昌发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昌发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昌发撤回对被告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昌发负担。审 判 员  祁谷芸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小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