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崇民二(商)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郁超与上海惠如建设工程配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超,上海惠如建设工程配套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崇民二(商)初字第694号原告郁超,男,1965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委托代理人龚杰,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惠如建设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杨仕益。本院在审理原告郁超诉被告上海惠如建设工程配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1日以尚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之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0元,减半收取计7,1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上述两项费用合计12,125元,由原告郁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洋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