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民一终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王小军与周斌、吴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小军,周斌,吴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民一终字第001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军。委托代理人:芮松,安庆市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丽萍。上诉人王小军为与被上诉人周斌、吴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审法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2013)松民一初字第00711号民事判决,王小军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小军于2014年1月20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上诉和原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小军申请撤回本案上诉和原审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3)松民一初字第0071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王小军撤回上诉和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64元,减半收取582元,由上诉人王小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大庆审判员 胡 毅审判员 马 骥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学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