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民一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哨某甲与宫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哨某甲,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民一初字第35号原告哨某甲,男,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哨某乙,系哨某甲之伯父。被告宫某某,女,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罗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哨某甲诉被告宫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21日以经法院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宫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银良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史养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