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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执字第43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徐红卫与陈银花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红卫,安阳鑫源利投资有限公司,陈银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433-1号申请执行人徐红卫,女,1966年1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安阳鑫源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被执行人陈银花,女,1960年10月生,汉族,住安阳市。徐红卫申请执行陈银花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阶段于2013年6月4日作出(2013)北民二初字第192号的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银花所有的位于安阳市康乐花园西区4号楼2单元3楼东户的房产一处,同时查封了申请人徐红卫所有的位于安阳市安惠苑F区2号楼5单元502的房产一处。我院于2013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陈银花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银花于2013年9月12日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陈银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3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安阳鑫源利投资有限公司花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阳鑫源利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4日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安阳鑫源利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双方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陈银花被执行人陈银花所有的位于安阳市康乐花园西区4号楼2单元3楼东户的房产一处的查封,解除对申请人徐红卫所有的位于安阳市安惠苑F区2号楼5单元502的房产一处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