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郑少民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庞某、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庞某,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少民终字第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庞某,男。法定代理人庞某某,男。系庞某之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花园路59号省邮政大厦22楼。法定代表人刘增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文慧,女,汉族,1989年4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高寺镇政府家属院。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庞某、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少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胜利审 判 员 邓先理代理审判员 王东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丁 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