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徐燕与永城市汇丰面粉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31号原告徐燕,女,196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0621196605149028,住安徽省濉溪县五沟镇小庄村张菜园庄东队。永城市汇丰面粉厂。法定代表人袁先荣,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燕诉被告永城市汇丰面粉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燕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燕负担。审判员 贾成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