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民初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王振爱与熊大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爱,熊大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00183号原告:王振爱,女,47岁,回族,住中捷场部。被告:熊大勇,男,30岁,汉族,住中捷场部。原告王振爱诉被告熊大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振爱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博晓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雪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