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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民初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王振爱与熊大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爱,熊大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00183号原告:王振爱,女,47岁,回族,住中捷场部。被告:熊大勇,男,30岁,汉族,住中捷场部。原告王振爱诉被告熊大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振爱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博晓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雪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