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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州执字第202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原维晓与被执行人李永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维晓,李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州执字第2020-1号申请执行人:原维晓,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李永杰,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原维晓与被执行人李永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原维晓以本院(2013)莱州民初字第218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永杰拒绝履行赔偿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永杰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永杰的银行存款6355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振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