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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会理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蔡荣顺诉四川昆鹏路桥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术萍、周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荣顺,四川昆鹏路桥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术萍,周俊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会理民初字第138号原告蔡荣顺,男,195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四川昆鹏路桥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禹玉鹏,系公司董事长。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9号。公司凉山办事处住所地:西昌市政北路州人事局旁负责人赖国振被告陈术萍,男,现年60岁,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被告周俊华,男,196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荣顺诉被告四川昆鹏路桥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术萍、周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荣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甘晓岚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陶 颖 搜索“”